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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2012-2-22 04:03
海商法规定:船舶损害赔偿的主体规定

hyu_22y文章来源:http://www.haiguanlvshi.com

  如今,国际经济交流的频繁了,不管是国与国之间,还是企业于企业之间,在发展国家经济方面都需要一个运输的要道,那就是海运,最近几年由于海运往来频繁,但是由于海运上出现的一些现象也在增加,当发生了海商的一些纠纷时,有哪些法律知识点赋予他们权益,针对这些知识点我们就来向海事律师了解清楚吧!

   当财产的完整性受到侵害时,财产所有权人有权提出恢复原状的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是理所当然的。但是,这种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是否专属于财产所有人,能否通过合同或者其他形式让渡给其他人呢?

   由于实务中存在着船舶挂靠和合伙经营等关系,在某些情况下,船舶所有权的公示形式和实际内容发生某些分离,即公示所有权人和实际所有权人是不一致的。

   船舶所有人更多的是将自己的船舶租赁给他人实际经营营运,如在光船租赁和定期租船的情况下,船舶的使用权归于光船租船人和定期租船人,也就是说,船舶的使用权常常与船舶所有人相分离的。

   在我国的航运实务中,更有一些这样的情况,即出资购买船舶的人由于某种原因,将其所购的船舶“挂靠”于另一家公司,并将该公司登记为该船舶的所有人,这些“挂靠”之人,虽然不是登记为船舶所有人,但其对船舶享有实际的所有权,占有和经营管理船舶。

   这些船舶的实际经营者,或者是“挂靠”之人,其使用的船舶发生了碰撞时,是否能向他人请求船舶损害赔偿的关键是看这些船舶的实际经营者是否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或者权利。

   综合以上这些知识点,对于海商这方面的知识点相关人员已经相应的了解了吧!这些知识点就是海关律师也是站在法律的角度与大家探讨的,更多的知识点不妨查看www.haiguanlvshi.com

文章来源:http://www.haiguanlvshi.com/hshd/haiguanlvshi1206.html

中国海关2010年查扣侵权货物案值2.7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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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律师浅谈进出口运输货物保险投保相关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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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2012-2-8 03:06
【海关监管】律师解答无船承运人与承运人所牵涉的法律责任

hylus_8文章来源:http://www.haiguanlvshi.com

对于国家的一些海上的相关制度,不是专业人士还真的不知道,为了让自己了解的更多一些的话,今天我们就找一个专业的海事律师来给我们介绍一些有关无船承运人的法律地位与法律责任的相关问题。

    针对这个问题我国的法律其实并没有做出明确的界定,导致了在实际业务中,无船承运人的业务会牵涉到两份运输合同,一个是和托运人的运输合同,一个是和实际海运承运人的运输合同,另外还有两份提单的流转,像这样的情况下,这两份不同的提单中,无船承运人需要具有不同的法律地位与责任。

    1.无船承运人的托运人地位

    海上货物运输中,无船承运人如果接受了货物之后,自己就不参考实际的运输,而是把货物交给海上承运人来管理运输,在交接任务的时候,就是无船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之间订立了一个新的合同。

    2.无船承运人作为托运人时的义务

    无船承运人其实也就是实际承运人的另一种身份,两者之间就是托人与实际承运人的法律关系,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无船承运人是要承担托运人义务。

    ①妥善包装货物并正确申报是托运人的基本义务。

    ②办理货物的运输手续。

    ③托运危险品的责任。

    ④支付运费。

    其实对于海事海商方面的知识点自己理解并不多,因为牵涉的法律知识太多了,如果是海上工作人员的话,稍不注意或者是不小心的话就有可能会跟法律挂钩了,所以,海关律师需要提醒大家的是:从事海上业务的工作人员一定要注意了,更多的知识点了解尽在www.haiguanlvshi.com
文章来源:http://www.haiguanlvshi.com/hgjg/haiguanlvshi010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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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2011-12-30 01:42
汇业律师为您介绍油污损害赔偿责任限制案例审判

    目前这起震惊中外的油污损害赔偿案已经落下帷幕,受损的不止是双方,更是海洋环境,这种具有滞后效应的危害性则更大。

  上海海事法院的海事律师认为:本案是一宗油污损害赔偿责任限制案件。申请人是“闽燃供2”轮的船舶所有人,其申请限制油污赔偿责任所涉及的请求是因船舶碰撞泄漏货油引起的损害。在我国调整油污损害民事法律关系应适用相关的国际公约和国内法律、法规。相关的国际公约主要是《69公约》以及《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的1976年议定书》。《69公约》第一条规定:“船舶是指装运散装油类货物的任何类型的远洋船舶和海上船艇”,没有对船舶吨位大小予以区分,因此,应认为该公约适用于所有从事海洋运输,装运散装油类货物的船舶。该公约第二条规定“本公约适用于在缔约国领土和领海上发生的污染损害和为防止或减轻这种损害而采取的预防措施”。

    我国政府在加入该公约时,没有对任何条款作出保留。本案油污事故发生在上海港水域,虽然“闽燃供2”轮载运货油不足2,000吨,但根据《69公约》的规定,可以适用该公约。国内调整油污损害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法规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防污条例》和《海商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载运2,000吨以上的散装货油的船舶,应当持有有效的《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产保证书》,或《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信用证书》,或提供其他财务信用保证”。

  本案事故是“闽燃供2”轮在营运过程中7r_tzcd,与“东海209”轮发生碰撞造成的。根据《69公约》第五条第2款的规定,如果事件是由于船舶所有人的实际过失或私谋所造成,船舶所有人便无权援用本条第1款规定的责任限制。《76年议定书》对《69公约》第五条第1款修正为“依照本公约,船舶所有人有权对任何一事件的赔偿责任总额限定为按船舶吨位每吨133计算单位,但这一总额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超过1,400万计算单位”。根据上述规定,如果没有证据证明申请人在本次事故中有实际过失或私谋,那么,申请人对本次油污事故所造成的损失的赔偿责任应限制在52,934计算单位之内。

  本案事实表明,碰撞事故发生前,“闽燃供2”轮船舶技术状况正常,各种船舶证书均处于有效期内。该航次“闽燃供2”轮主要船员均持有港务监督签发的有效适任证书,在本航次开航前和开航当时船上配备的人员符合《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的要求。没有证据证明,对本次油污损害事故,申请人有实际过失或私谋。珠海市环境保护局认为“闽燃供2”轮违反航行规定,在航经上海港7号、8号浮时,不但没有根据航道情况向右转向,反而错误地使用左满舵;同时,“闽燃供2”轮违反了上海港有关进出港和雾航的规定,没有使用声号和甚高频无线电话联系,存在严重疏忽,构成了申请人的实际过失或私谋。但是,异议人提出的上述事实均属船员驾驶船舶的过失,并不能当然推定本次碰撞事故的发生是由于申请人的实际过失或私谋造成的,异议人的上述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海关律师称上述异议人提出异议的理由不成立,申请人申请限制其因本次油污事故的损害赔偿责任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文章来源:http://www.haiguanlvshi.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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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2011-12-23 08:49
汇业律师对于无人提货风险的责任承担解释

    汇业律师事务所的海事律师旁听了这起海商纠纷案件,称可以有下列几种解决方式来解决,下面我们来具体看一下:

  一、主张因无人提货而产生堆存费的主体可以是承运人:堆存费是仓储费的一种,从仓储合同来说,主张堆存费的主体是有经营资质的堆场所有人,承运人与堆场所有人建立仓储关系。本案的免费堆存期过后,承运人才有可能知道目的港根本无人提货,Z在支付堆存费后已有效清除受益人N和X的债务,可以代位堆场所有人向提单持有人和货主追偿集装箱货物的堆存费,成为主张堆存费的权利主体。

  二、目的港无人提货的费用和风险可以从收货人转移到提单持有人和货主:本案中,当承运人在目的港卸货完毕后,经过一段合理期间,两被上诉人因没有明确收货人,也没有委托Z处理货物,鉴于Z己为两被上诉人支付了实际发生的堆存费用,根据权利和义务一致原则,提单持有人N负有到目的港提货的义务,未提货应对堆场所有人负有集装箱货物的堆存债务;货主X未及时处理涉案货物,对堆场发生堆存债务负有共同清偿责任。

  三、承运人的责任期间终结是以“交付”为前提:中国《海商法》规定,承运人承运集装箱货物的责任期间jr_tzych,是从装货港接收货物时起至卸货港交付货物时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在此期间,承运人有谨慎运输和妥善管货的义务。本案集装箱货物的交接方式是“场到场”,提单退至N公司后,N由托运人转变为提单持有人,且货主X又要求保存货物,Z在堆场交付货物是履行承运人的法定义务,在无人提货的情况下,应由N和X共同承担堆存费。

    汇业律师的海关律师称承运人的责任期间终结是以“交付”为前提的,承运人交付了,所以这起案件不关承运人的问题,这起案件给我们启发一定要注意风险规避。

文章来源:http://www.haiguanlvshi.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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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 86】 ┆ 【评论 0】
发布于:2011-12-22 08:56
【海关案例】潜逃境外的罪犯归案 总署称有31名

   最近央视新闻连续报道有关潜逃境外的远华案嫌犯归案,至今日起,已有31名嫌犯归案。针对这件事情,海事律师进行了全面的查证工作,目前一些侦查工作进行的还算顺利。

   案例侦查过程的展示:

   昨天,国新办就海关优化监管与服务和对外贸易增长情况举行新闻发布会。海关总署副署长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赖昌星归案后,海关缉私部门对其涉嫌一些事件的事实开展了全面的查证工作,目前侦查工作进展顺利。

   今年7月23日,逃亡加拿大12年之久的赖昌星在加拿大警察的押送下搭乘民航班机回国,中加双方在北京首都国际机场办理了有关交接手续。随后,我公安机关依法向赖昌星宣布了逮捕令,并向其交代了包括聘请律师为自己辩护在内的法定权利。

   海关缉私局以涉嫌普通货物罪依法对赖昌星执行逮捕。相关人员昨天表示,赖昌星归案后,海关缉私部门对其这件事情开展了全面的查证工作,目前侦查工作进展顺利。案件经海关缉私部门依法侦查终结后,将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海关总署有关部门负责人此前介绍,自2001年4月专案组撤离厦门以来,共有31名潜逃境外的厦门特大走私案犯罪嫌疑人归案。

   在回答记者有关奢侈品降税提问时,相关人士表示,应科学确定某一个时期奢侈品概念和范围,再根据实际情况决定采取哪种税收政策,对奢侈品实行高关税是国际通行做法。

   最后,海关律师ur_tzcd通过这件案例的一些描述,他称:像一些违法海关两岸的事情,特别是一些涉嫌违法的事情,我们就要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文章来源:http://www.haiguanlvshi.com/news/haiguanlvshi0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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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2011-12-21 08:57
【法律知识】探讨几种商事中调节的一些技巧(一)

   在经济不断发展的前提下,一些商事纠纷在日益的凸显,国家的相关部门在一定程度上采取方法解决,针对一些商事纠纷的处理问题我们就找海事律师了解一些详细的知识点吧!在处理期间,需要结合商事纠纷案件的特点,因案制宜,下面我们就来积极探索商事纠纷的调解技巧吧!

   发生的一些商事纠纷有很多种情况,不同的商事纠纷的特点不同,调解的最佳时间也会有所不同。所以,国家的相关部门就需要根据诉讼的不同阶段商事纠纷大致有以下这几点调解时机:

   1.开庭审理之前:经过当事人的起诉、答辩、咨询,以及开庭前的一些证据交换,让双方的意见与争议有了基本上的认识,然后比较理智、客观地面解决纠纷问题,同时也要解决庭前调解存在较大的可能性。

   2.庭审进行时:《民事诉讼法》中其实并没有严格的规定开庭审理进行中对审判人员的一些建议调解,或者当事人不得申请调解。

   3.休庭期间:休庭中,当事人一般会根据庭审的一些情况向他人请求分析案情,推测一下诉讼胜败的胜负情况,其实也就是对案件结果大体有数。

   4.辩论结束后:庭审程序结束后,审判人员也可以根据庭审的一些情况来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但是这时候案情已经很清楚了,就是有前几个阶段的调解基础,加之判决在即,当事人比较容易接受调解。

   所以,这些知识点就是介绍的商事纠纷中的调解几大技巧,如果你是一名专业的相关法律人员的话,这些知识点你记住了吗?其实,前面海关律师qr_tzcd就给大家介绍过这样的知识点,今天拿出来再给大家分享以下,更多的知识点尽在www.haiguanlvshi.com

文章来源:http://www.haiguanlvshi.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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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 88】 ┆ 【评论 0】
发布于:2011-12-16 08:49
与您分享海上运输货物受损纠纷代位求偿案代理词

尊敬的上海海关法院审判长、审判员:

    本海事律师受中成国际运输上海分公司委托,对贵院受理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上海市分公司诉中成国际运输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海上货物运输货损代位求偿纠纷一案,在充分研究本案事实和法律的情况下现提出如下代理意见供合议庭参考、采纳:被保险人上海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在货损发生时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保险人应当对目的港收货人理赔,因此原告代位求偿权来源错误,对本案没有诉权。

    下面是我方提供的事实依据,以下证据可以证明上海国际在货损发生时不具有保险利益,因为保险利益根本已经转移到目的港收货人手中:

    1.上海国际在保险单上做出空白背书,众所周知,在CIF合同中是由卖方替买方投保并把支付的保险费加在货价上,而后由卖方把保险单通过背书等方式转让给买方,“转让保险单的行为实质是转让风险的行为,买方日后可以凭保险单向保险公司索赔”。因此,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的主体已经改变。

    2.原告手中持有的提单份数。本案一共签发一式三份正本提单,按照提单规定“任何一份提单提货,则其他两份失效”。由于原告根本不能出具三份全套正本提单,说明已经有一份提单在目的港提货,货物的所有权已经在目的港发生了转移。

    3.发票上显示的国际货物买卖方式。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3《发票》上写明货物的CIF总价为3,819,122.93美圆,表明买卖合同约定的交易方式为CIF,根据《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规定,货物从上海港装上船舶越过船舷时,货物的一切损失风险转移到买方手中。

    综上所述,我们以事实为依据获取到了上海国际在货损发生时不具有保险利益,上述海关律师已经把理由说的足够详细了,因此本方不给予上海国际以保险赔偿。

文章来源:http://www.haiguanlvshi.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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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国内难破 海外诉讼劳心费力

【阅读 112】 ┆ 【评论 0】
发布于:2011-12-16 08:33
嗨!亲爱的朋友们,欢迎您光临我的空间

我已经在这儿安家了,我的网址是http://blog.erp-edu.cn/e45sertse/default.aspx,欢迎你时常过来做客,欢迎大家多多交流企业经营模拟的经验哦。我会把一些新鲜有趣的东西记录下来一块与你分享。也希望你记住我的BLOG地址,你可以把她添加到你的收藏夹,也可以把她复制下来告诉你的朋友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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